二、问题的焦点与症结
上述20余年的学科译名或称谓纠缠,其问题的焦点究竟在哪里?
原来我国的民族音乐理论在自身发展的轨迹上越来越成熟,其自成一体,特别适合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土壤。但是,在1980年南京召开首届“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上,正式确立了Ethnomusicology在中国的地位,自此以来,“事与(那次会议)愿违”,“好事”演变成了“坏事”,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议,甚至矛盾,单纯的学术研究日趋复杂。
上述董维松的文章中还论及了1980年“南京会议”情况:“所有与会者人员(除了倡议发起者外)都并不了解(起码我是)‘民族音乐学’与‘民族音乐理论’有什么不同,改革开放嘛!要和国际上接轨了嘛!把‘理论’提升为‘学’,也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一件事。是啊,很多学科都称‘学’,为什么民族音乐研究就不可以称‘学’呢?所以,很多人认为‘民族音乐学’与‘民族音乐理论’是一回事,只是叫法不同而已。连资深的音乐理论家、任职多年的音协主席吕骥同志都说:‘只要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都属于民族音乐学。’他这个说法,在我们当时听来完全符合中国汉语的语法逻辑,无可非议。”
吕骥在1980年6月21日“南京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论及到“民族音乐学”研究范围时,他这样论述到:“一是科学方面,二是技术方面,三是理论方面,这三大领域都有很多事情需要我们去做。目前,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很高水平。但事物总是从无到有,从低到高,从粗到精,从浅到深的。我们的民族音乐学也是这样,目前什么是民族音乐学,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民族音乐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我想大家可以进一步探讨。但我想,只要..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都属于民族音乐学...................22.,都应当包括在内。”23
领导兼资深专家对“民族音乐学”的定性讲话,促进了大家“齐心协力”建设“民族音乐学”,与会者高度“认同”“民族音乐学”,以为Ethnomusicology与“民族音乐理论”是同义词,这成为了事实。袁静芳在《记在南京召开的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24一文中记述到,“会后,全体代表一致决议建立了‘中国民族音乐学学会筹建小组’,通过协商,筹建小组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研究所、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湖北艺术学院、贵州艺术学院九个单位组成。并准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于1982年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召开第二次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商定中央音乐学院为下一次会议的联络点。大家在热烈的充满着欢快、友谊的气氛中结束了这次难忘的聚会。”
从以上的论述中,读者不难发现,当时与会者们为“充满着欢快、友谊的”“难忘聚会”而兴奋,为有“民族音乐学”学科而激动,中国民族音乐研究似乎找到了“学科”意义的理论依据,找到了与国外音乐学界接轨的途径,“民族音乐学”成为了大家心目中的“有力武器”和“奋斗目标”。然而,事实上会议已经留下了日后系列“争议”、“纠缠”的隐患。
从杜亚雄的《召开首届“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的经过》25一文中提供的两个信息,可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当初“南京会议”的“主题”和筹办者的想法。信息之一是“会议通知”26,它这样表述:“会议将着重回顾和讨论我国民族音乐发展的历史,交流民族民间音乐、民族作曲法等民族音乐学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艺术实践和教学方面的经验,并对民族音乐学在我国今后的发展提出展望。”从这份“会议通知”文字中,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到会议筹办者对“民族音乐学”的认识。信息之二是杜先生论及吕骥的讲话:“他在讲话中对民族音乐学的阐述,听起来与欧美民族音乐学并不相符,但与高(厚永)先生所提倡的中国民族音乐学27也有不少一致之处。”
“南京会议”之后,“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每隔两年继续举办,在1986年的第四次会议上,分别成立了“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和“少数民族音乐学会”。28为什么要成立这两个学会?它们与“民族音乐学”什么关系?为什么没有了第五次“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
1988年,薛艺兵的《“民族音乐学”与中国“民族音乐理论”》 29解答了以上的疑问。他在文章一开始就这样论述到:
由欧洲产生,在美国崛起的“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从80年代开始又在中国音乐学界掀起巨浪,险些将中国的“民族音乐理论”淹没。当初,致力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一些学者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民族音乐理论”(又称“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本来就和“民族音乐学”是同一学科,因而提出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原“民族音乐理论”。这一观点在当时影响甚大,曾被许多同行所默认。从1980年开始每两年一届的全国性中国传统音乐学术研讨会竟也接受了这种观点,并将会名定为“全国民族音乐学年会”。
然而,这一更名很快便造成了学科理论上的混乱,在音乐理论届引起了强烈争议。虽然,于1986年成立的“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在一个笼统的名称下收容了各种研究传统音乐的学科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学科更名引起的矛盾,但是,“民族音乐学”这一外来学科与“民族音乐理论”这门原有学科在中国将何去何从的问题仍然存在。
我们从以上论述理解到,“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宜之计”,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民族音乐学”命名引起的各种矛盾。由此,也回答了上述设问的为何没有了第五次“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取而代之的是第五届“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年会”。
至此,我们明白了为什么首次译名问题大讨论产生于1985年至1987年间。虽然“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的成立暂时缓解了“争议”,但问题依然存在。于是90年代又提及了该问题,但没有争议,似乎“一带而过”,原因是,当时“民族音乐学”尚未“蓬勃发展”。十年之后,进入21世纪以来,“民族音乐学”似乎越来越盛行,显得“声势浩大”,学科称谓、性质及其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关系及其“冲突”等问题再度引起学界关注,有了上述第三次讨论。
从现象上看,这20余年来的“争议”、“矛盾”的焦点是针对学科的译名和称谓问题,诸如民族音乐学、中国音乐学、音乐民族学、中国民族音乐学、人种音乐学、音乐文化人类学、音乐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的音乐学,以及音乐人类学。但是,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争议”或“矛盾”的症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日文“民族音乐学”词语引进所带来的词语指向误读。
2、 由于语境不同的学科和学者对日文转译的“民族音乐学”汉语字面解读,在“南京会议”上引发中国音乐学界几乎集体性(少数学者除外)“误解”Ethnomusicology的“民族音乐学”等同于“民族音乐理论”。盲目“认同”而导致本土民族音乐理论的失语,从而产生了“西式”“民族音乐学”与“中式”“民族音乐学”之间的理解错位。
3、 译名或称谓问题本不应该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议”。之所以如此,也由于“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研究成果之质量尚不足令人满意,不仅“重文化、轻本体”(伍国栋批评30)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为数不少的论文对“民族音乐学”一知半解,造成“理论现成照搬、论说粗浅飘浮”(蒲亨建批评,详见下)。因此,许多批评不是没有道理,而且也是中肯和切中要害的。例如宋祥瑞在其《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历史与问题——兼论当代的“接轨情结”与中国现代学术的性质及任务》31中批评“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的一再扩大给思维带来了混乱”,“问题出在我们自己:是我们放弃了自己的学术及其历史-文化的必然性走进了别人的规范里,并且要求别人不要搞欧洲中心主义,这是不可思议的。”蒲亨建的文章《对我国音乐文化学研究现状的初步思考》32的批评更为鲜明:
近十年来, 我国民族音乐学的研究领域中, 呈现出由音乐本体的研究向更广领域拓展的态势, 因此, “音乐文化学”理念的强调与运作受到特别的推崇与关注。此派包括以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为口号进行研究之学人, 均名异而实同, 即强调研究音乐的文化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 音乐文化学的兴起, 标志着民族音乐学研究视野的拓展, 也是民族音乐学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状况所由使然。33事实上, 在当今的民族音乐学界, 音乐文化学不仅被赋予了研究观念与领域上更为丰富的学科内涵, 音乐本体的研究,虽然功力专深、家产雄厚, 但仍有拓宽视野与领域的必要。因此, 在音乐文化学的猎猎旗帜感召下,以此题进行研究的文论声势正劲。
然而, 与音乐文化学理论所阐释的研究内容与目标相比, 其实际研究成果显得很不相称, 其实际运力显得非常虚弱———成果数量不少, 却多呈泡沫状, 蓬松绵软、入口无味。不少文章虽广泛涉猎民俗、语言、历史、社会、心理等学科知识与内容,摆开大兵团作战架式, 八面出击, 却难免因贪大求全、不敷应对而处处捉襟见肘: 或理论现成照搬、论说粗浅飘浮, 或描述家长里短、婆婆妈妈。这种理论上难有建树, 关系上鲜有认识, 现象描述不如基层音乐工作者来得实在, 说起来声洪气壮却人人都能摸一把的“挠痒”式搞法, 实际上也大大贬低了音乐文化学的声誉。
作者还进一步指出:
如果一个音乐学家不能就音乐本身的问题提出专深见解,反倒将它学科的理论、概念和方法拿过来作为其音乐学论著的主体内容津津乐道, 那么我们究竟指望从他们的宏论中读到什么有见地的内容呢? 充其量从中可获得一些转手的他学科信息吧。如果真是这样, 即当一个音乐文化学家的著作中没有了音乐,或者只是附加一些浅显初级的音乐常态描述, 那么我们直接选择文化学家、民俗学家、社会学家的书来读, 岂不是更简单有效吗?
4、另一项症结也的确是“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学科自身存在的问题——“学科边际无限”,从而造成学科性质不明确、学科范畴无限泛化,加上方法上的多元性,使得自身学科的定位和边界消失。不仅国内学者批评,在欧美,Ethnomusicology的属性、范畴和学科目标也同样受到不少挑战。
这四方面的症结造成了眼下的学科称谓混乱、学科认识不足,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少误解。也如上述蒲亨建所说,这样的现状,“实际上也大大贬低了音乐文化学(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34)的声誉。”因此,“解决”问题显得迫在眉睫。